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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政府财务报告编制办法(试行)》的通知(3)
发布时间:2016-01-25 20:15   浏览次数: 次  
 

编制本级政府综合财务报表时,经确认后,应当对上述被合并报表之间经济业务或事项进行抵销,并编制抵销分录,在此基础上分项加总财务报表项目。县级以上政府财政部门要合并汇总本级政府综合财务报表和下级政府综合财务报表,编制本行政区政府综合财务报表。

第二十六条 政府综合财务报表之间、财务报表各项目之间,凡有对应关系的数字,应当相互一致;报表中本期与上期有关的数字应当衔接。

第二十七条 政府财政经济分析应当基于财务报表所反映的信息,结合经济形势状况和趋势、财政管理政策措施,对政府整体财务情况进行综合性分析。

第四章 政府财务报告报送

第二十八条 政府各单位按照财务管理关系,应当按规定内容和时限采取自下而上方式逐级报送财务报告。

第二十九条 政府部门财务报告应当按规定内容和时限报送同级政府财政部门。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将本级政府综合财务报告以及本行政区政府综合财务报告,按规定内容和时限报送上级政府财政部门。

第五章 政府财务报告数据质量审核

第三十一条 政府财务报告数据质量审核重点是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规范性,具体包括:

(一)内容真实性:报表数据与会计账簿数据是否相符,是否有漏报、虚报和瞒报等现象。

(二)数据准确性:财务报表表内、表间勾稽关系是否衔接,纸质数据与电子数据、分户数据与合并汇总数据是否保持一致。

(三)范围完整性:是否涵盖所有报告主体和事项。

(四)格式规范性:会计报表、报表附注、分析说明的格式等是否符合政府财务报告编制制度规定。

第三十二条 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对本部门、本单位财务报告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规范性进行初审并负责。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对部门财务报告的准确性、完整性、规范性进行复审。

各级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对本级政府综合财务报告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规范性进行初审并负责。上级财政部门应认真做好对下级政府综合财务报告的审核工作,确保报告数据资料准确性、完整性、规范性。

第三十三条 政府财务报告的审核包括自行审核、集中会审、委托审核等多种形式。

(一)自行审核:各单位在报送财务报告前自行将本单位纸质报表、电子数据以及相关资料,按规定的审核内容进行逐项审核。

(二)集中会审:各地区、各部门组织专门力量对本地区、本部门所属单位编制的财务报告纸质报表、电子数据以及相关资料,按照财政部门的标准及要求集中进行审核。

(三)委托审核:各地区、各部门在遵循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可委托中介机构对本地区、本部门所属单位编制的财务报告纸质报表、电子数据以及相关资料进行审核。

第三十四条 各地区、各部门应当认真做好财务报告审核工作,凡发现报告编制不符合规定,存在漏报、重报、虚报、瞒报、错报以及相关数据不衔接等错误和问题,应当要求有关单位立即纠正,并限期重新报送。

第三十五条 政府财务报告审核应当采取人工审核和计算机审核相结合方式进行,审核方法主要包括政策性审核、规范性审核等。政策性审核主要依据政府会计准则、相关财务会计制度和有关政策规定,对财务报告进行审核;规范性审核侧重于财务报告编制的准确性和真实性及勾稽关系等方面的审核。

第三十六条 政府财务报告数据质量监督检查采取随机抽取与定向选择相结合的方式,对政府财务报告存在明显质量问题或以往年份监督检查不合格单位进行重点核查。

第六章 政府财务报告数据资料管理

第三十七条 政府财务报告数据资料包括以各种介质存放的政府财务报告及相关工作底稿等。

第三十八条 各部门、各单位应当按照会计档案管理相关规定,对部门财务报告数据资料进行归类整理、建档建库,并从计算机中传出备份保存。

各级政府财政部门应当按照会计档案管理相关规定对政府综合财务报告数据资料进行归类整理、建档建库,并从计算机中传出备份保存。

第三十九条 政府财务报告数据资料涉及国家秘密的,应当严格实行密级管理。

第七章 职责分工

第四十条 财政部是政府财务报告编制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其职责主要是:

(一)制定政府财务报告编制的制度办法;

(二)制定全国统一的政府财务报告报表体系,明确报表格式要求和填报口径,组织和指导全国政府财务报告编报及软件使用的布置与培训;

(三)组织和指导全国政府财务报告的收集、审核、合并汇总和报送工作;

(四)组织和指导全国政府财务报告数据的分析利用;

(五)组织和指导全国政府财务报告数据质量监督检查;

(六)建立和管理全国政府财务报告数据库;

(七)组织和指导全国政府财务报告考核评价工作;

(八)审核中央政府各部门财务报告,合并编制中央政府综合财务报告;

(九)审核省本级和全省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合并汇总编制全国政府综合财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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